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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庄(宜和臻园)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方案、政策、对象、程序、过程、承租、承售价格

发布日期:2021/2/28 20:07:54 浏览:663

来源时间为:2020-11-23

为解决宝塔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做好市本级裴庄(宜和臻园)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分配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房源及价格

根据市政府关于《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裴庄圆明小区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工作的请示》(延房产字〔2019〕7号)批示精神,裴庄(宜和臻园)租赁型保障房小区1728套租赁型保障房,其中:租赁方式分配住房528套,共有产权方式分配住房1200套,套型建筑面积均为50㎡左右。

(一)租赁型住房。根据市物价局《关于租赁型保障住房试行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市价发〔2017〕42号)规定,市区范围内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按照6元/㎡/月收取。

(二)共有产权住房。根据市政府第47号常务会议纪要(2020年8月31日)精神,共有产权住房价格为一层2795元/㎡,二层2823元/㎡,三层2852元/㎡,四层2881元/㎡,五层2909元/㎡,六层2852元/㎡;专项维修资金50元/㎡。

二、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优先保障原则。①保障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户及社会救助人群中的住房困难家庭;②家庭成员属于重度残疾、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分类保障原则。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户,经“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统筹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予以解决。

三、分配范围

(一)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范围:

1.宝塔办、凤凰办、南市办、桥沟办、枣园办、河庄坪镇、柳林镇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中心城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学校、医院、环卫、公交等行业新就业职工。

3.根据市政府关于《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解决住房困难动迁群众保障房的请示》(延市房征发〔2020〕55号)批示精神,安排400套共有产权住房用于解决市征收局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户。

(二)租赁型住房的分配范围:

在延安城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准入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户籍为宝塔区五办两镇城镇户籍且落户满一年;

(二)收入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6088元。

(三)住房条件: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其它条件: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从事商业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1年以上。(不含棚改被征收户)③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原车购置价低于15万元。

(五)征收安置:市房屋征收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户名单,由宝塔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核。

(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1.两年内退出保障的申请家庭;

2.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

3.通过政府其他途径已进行安置的(包括已建成入住和建设期尚未入住的);

4.已建私房或购买其他住房的。

5.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或列入陕西省保障信息平台黑名单的。

五、申请资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实物配售、配租申请审批表;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四)民政部门、社区或辖区街办(乡镇政府)、有权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原户籍所在地、市区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

(六)市征收部门相关证明资料;

(七)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缴纳社保1年以上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核程序

实行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

(一)初审: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受理申请后,7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照准入条件核实申报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住房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姓名、收入和住房情况在社区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复审: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

(三)核准: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定。核准结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七、分配程序

(一)公开摇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进入分配范围的申请家庭(个人)通过摇号的方式,公开分配,按摇号结果发放配租配售通知单。

(二)缴纳房款。申请家庭领取配售配租通知单后,在指定银行缴纳购房款,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

八、后续管理

(一)住房保障政策只能享受一次,获得实物保障后须退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二)共有产权方式保障户如需退房,按照购房款退购(不计利息且装修成本不计算在内),所退房屋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另行分配。

(三)按照《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为政府和保障户共有,在合同中注明政府和个人产权比例。租赁型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住房国有部分确权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四)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资格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年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腾退住房。

(五)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房屋,退还房款(不计利息且装修成本不计算在内),并记入诚信档案,五年内取消享受租赁型保障房的资格。

1.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购房款、取暖费、水电费、天然气初装费、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2.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ロ、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的。

3.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型保障房内居住的。

5.其他违反租赁型保障房政策规定的。

九、资金管理

(一)市保障房公司收缴的出售房款统一缴存市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

(二)购房户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宝塔区住房维修基金专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物业补贴和投资补助。

十、监督管理

(一)对在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二)市、区两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在本次分配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一、组织实施

本次分配由市政府委托宝塔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宝塔区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分配完成后,宝塔区政府要将相关资料移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指导做好分配工作,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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