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证券简称:元力股份公告编号:2016-06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
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王延安女士通知,王延安女士与袁永刚先生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延安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
通股1,407万股协议转让给袁永刚。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股东名称交易方式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
例()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
例()
王延安协议转让5872.859843.18284465.859832.8372
袁永刚协议转让001407.000010.3456
注:王延安女士所持股份中,含有根据证监发〔2015〕51号规定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间接持有的83.3万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名称:王延安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356号
持股情况:王延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872.8598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43.1828。
本次协议转让后,王延安将持有公司股份4465.85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372
2、受让方
名称:袁永刚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东山工业园石鹤山路8号
持股情况:本次股份变动前,袁永刚不持有公司股份。
受让方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协议》的甲方(转让方)为王延安,乙方(受让方)为袁永刚。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为王延安合法持有的元力股份1,407万股流通股,占元力股份总股本的10.35。
3、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21.5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250.50万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20
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80股份转让价款在过户前支付。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相关说明1、王延安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王延安本次协议转让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王延安未在相关文件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4、2016年6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16-057),披露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的减持计划:
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王延安拟减持不超过1,460万股,卢元健拟减持不超过510万股。
截至本公告之日,王延安所转让股份数量在减持计划之内。公司将督促实际控制人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
四、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特此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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