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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出租车回收整合起风波-延安租车公司

发布日期:2015/10/24 17:57:55 浏览:766

2月19日下午,记者在延安市区采访时发现,往日拉载乘客的正规出租车骤然少了许多,多数拉载乘客的则是一些无车牌号码或只写着临时编号的、或是小型面包车或人货两用工具车。而这些车辆均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合法运营手续。

延安市区究竟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记者从一份日期为2013年1月13日由延安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终止延安城区到期出租车运营活动通告》中看到,“城区运营的453辆出租车特许经营期限已于2010年10月31日全部到期,必须终止运营活动,由市客运办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对终止运营的出租车经营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了三种可自选其一的补偿方案,“2013年1月25日24时前仍未选择任何一种方案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这份《通告》是在2012年12月20日的《延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发布的。该《纪要》指出,“目前管理体制机制不合理,运营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仍较突出,由于出租车运营者片面追求利益,拒载、拼客和私下非法倒卖经营权等现象较为普遍……必须尽快整合城市出租车资源,推行公司化经营,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

同日(2012年12月20日),延运集团通达旅游出租分公司贴出了一张《告经营者书》,将本次出租车资源整合冠以“为了充分让利经营者”,制定了三种具体方案。1、收购:由公司收购个体挂靠运营出租车辆,按每车每年6万元,分5年总计30万元的总额予以回收,回收后车辆由公司赠予原个体经营者,转为自用;2、股份制:采用股份制形式经营出租车,车辆产权属于公司,股份比例为公司控股60,个体经营者参股40,每年按股分红;3、经营指标承包:公司与个体者签订经营指标承包合同,承包期限5年,出租车所有权归公司所有,5年承包期满后取消经营指标承包方式,全部实行公司化自主经营。

“延安市区有运营手续的出租车共700辆,其中453辆是挂靠在延安神州、通达两个出租车公司的个体运营者。”延安市出租车经营者向记者介绍,“方案出台后的第4天,延安市交通局又召开城区出租车资源整合动员会,并印发了《延安城区出租车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三种方案出台后,很快遭到了出租车经营者的反对,之后,543辆运营者多次上访,1月9日,市交通局和公司作出让步,仅将方案二的股份调整为公司占51(原为60),运营者共同占49(原为40)。”

2013年1月25日,两出租车公司强行收回453辆出租车及经营权。但是多数个体运营户并未认同补偿方案。政府为了补充城区道路运客车辆的严重不足,于是便有了延安市区内几乎随处可见的各种无证小车运营的现象。

针对官方收回及整合理由,一位出租车经营户这样说:“拒载”这种现象确实有,一是有些司机不愿一次性多拉三四个乘客,这需要大家共同监督,予以举报才会减少;另外的原因是司机需要给车加油、加气或急于交接班、或是家里有急事等情况也会拒载,这些都需要客人理解;“拼座”这件事,我们认为利大于弊,首先是延安的出租车供不应求,客人急于办事,司机给予方便,同时也增加了我们的收入,这是两全齐美的事;所谓“私下非法倒卖经营权”一说,政府及行政部门有政策: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经营出租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依法组成或者加入合伙企业”,《延安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取得经营权并正式营运一年后,可以在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机构指定的交易所有偿转让,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另据了解,挂靠公司的453辆出租车是1998年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权的,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少于6年,不超过12年”及第二十条“经营者期满后要求继续经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执行”的规定,已被收回的453辆中的50辆旅游兼出租的小车于2004年5月加入出租车行业,这50辆车每年给通达旅游出租分公司上交有偿使用费1.5万元,管理费每月300元;而50辆车的年限距12年的上限规定还有6年运营时间。

据反映,挂靠公司的出租车运营户每车每年给公司上交经营费8750元,个人所得税费4128元,700辆车合计900余万元,但从2006年10月至2012年9月,公司出具的却是收款收据。

“公司口口声声说是为了更好的让利于我们,实际上则是打着资源整合的幌子进行行业垄断,以便更好地坐收高利!”一位出租车经营户这样说。

2月23日,记者请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政府的工作职能是依法行政,并要千方百计为老百姓谋利益,办实事。延安市目前的这种出租车运营状况,是全国各城市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也显露出国家在对出租车管理的立法上严重滞后。

(郑宁武石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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