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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延安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0/24 0:01:21 浏览:1120

延安振源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卫国飞与你(延安振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宝区劳仲字〔2015〕第86号),申请人要求你(延安振源工贸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24200元、申请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26979.6元、经济补偿金4400元及补缴申请人2013年2月27日至今的养老及失业保险。因与你(延安振源工贸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根据《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延安振源工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5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延安市宝塔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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