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权力:
(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可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天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出现表决相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提议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时,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明确对每一表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公司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间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二十五条如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届满离任,需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可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
(八)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方案;
(九)制定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制度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其他形式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遇董事会秘书辞职,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完成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