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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10):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3/9/12 18:50:31 浏览:220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发挥品牌优势,做强医药主业,在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回报的同时,服务民众,造福社会。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包装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检测仪器、化妆品、化学原料(危险品除外)、药用辅料的销售,化妆品的生产,食品、保健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第I、II、III类的生产、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金融投资、资产管理),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股份总额为12,690万股。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发起人(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万

股)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占注册资本百

分比王学亮5536.80净资产折股2015.12.1146.14袁钊522.00净资产折股2015.12.114.35西藏久盈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2922.00净资产折股2015.12.1124.35AscendentMint(HK)1562.40净资产折股2015.12.1113.02Limited西藏天下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1200.00净资产折股2015.12.1110.00泰州蜗牛创富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256.80净资产折股2015.12.112.14合计12000.00--100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定向发行;

(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参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如有)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根据股东名册确定享有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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