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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6/9 1:35:25 浏览:59

来源时间为:2023-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23年6月6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陕06执110号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强制执行申请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23)陕06执110号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背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陕06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陕06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即由被申请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清偿贷款本金307,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5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执行裁定书》(2023)陕06执110号的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申请执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防止其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以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3、冻结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具体股权、股份凭证名称、冻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4、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收入名称、扣留、提取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5、责令被执行人在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以物抵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执行裁定书》涉及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陕06执110号;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强制执行申请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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