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授权委托书(范本);
4、保密协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
招募和遴选报名意向书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公民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担任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预重整程序的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报名参加重整意向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并处理其他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预重整程序中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案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时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鉴于:
甲方拟开展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意向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工作(以下简称“本项目”),乙方在参与本项目的过程中将获得甲方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为合理使用上述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从而达到保护甲方及延安必康合法权益的目的,乙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其所取得的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保密信息。
为顺利推进本项目的合作,乙方同意对甲乙双方合作接洽本项目事宜进行保密。
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上述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非经特别说明,均指以下信息:
甲方、延安必康或其关联方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乙方披露的所有相关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延安必康或其关联方业务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数据、资产运作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同时,作为甲方保密信息的范围,还包括甲方、延安必康或其关联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洽谈、协商的具体事宜或合作事宜本身及相关内容。
第二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须对保密信息加以保密,并仅限用于甲乙双方进行本项目合作之用。非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披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该方与本次合作事宜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员)或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提供借阅、复制或其他方式使第三人获得、使用保密信息;
(2)因保管不当使第三人有机会阅读、复制或以其他形式获得、使用保密信息;
(3)因保管不当而遗失信息;
(4)以书面、口头、实物或电子形式向第三人描述、复述或说明保密信息;
(5)以其他形式披露或非法利用保密信息,且无论该相关方是否因此而牟取利益。
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对甲方、延安必康或其关联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同意除向参与本项目执行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雇员、顾问以及其他经甲方另行授权的需要参与本项目的乙方关联方的相关人员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依本协议约定承担前述人员或主体违反保密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经甲方书面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乙方也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披露范围严格控制在为实现本项目之目的所必须的范围内。
在有权机构依法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当在相关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密切合作,通过所有合理合法的办法或措施尽量减少披露的机会和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条保密保证金
在甲方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报名截止日前,乙方向甲方缴纳保密保证金2000万元人民币,款付甲方银行账户。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没收该保密保证金,作为乙方因违约而支付给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账户名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营业室
账号:61050168003100002386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豁免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事项,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仅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且披露之前须通知另一方需披露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1.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法律法规的要求;
3.因本项目合作需要向乙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第五条保密期限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取得该等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第六条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及归还
一方承认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始终为其所有。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另一方转让、授予或许可为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如果本项目项下谈判或合作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本项目或本协议解除、终止,经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的书面确认。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或者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1)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不良影响的持续;
(2)如因上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披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就其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自协商之日起30日内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延安必康破产预重整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如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作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亦不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
甲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