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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贤兴喜获延安大学“兼职教授”聘书并作学术报告

发布日期:2021/3/31 13:19:41 浏览:536

12月5日讯昨晚,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应邀赴延安大学为政法学院师生作题为“以人民为中心:重构逮捕价值观”的学术报告,获得师生们的积极反响。200多名师生和当地近20名律师聆听了马贤兴检察长的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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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赠书并喜获“兼职教授”聘书

学术报告开始前,马贤兴向延安大学政法学院赠送了《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及实案评析》、《虚假诉讼和虚假仲裁的防治与实案精讲》、《捕诉合一思索与实践》、《心开路宽:职业人生与心态建设》《政法职业心态建设漫谈》等50本。

赠书活动后,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刘向林教授代表延安大学向马贤兴检察长颁发了聘用证书,聘请马贤兴检察长为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马贤兴高兴地说:“从此之后,我就是延安大学的一员了,我以此为荣,以此为责,和延安大学政法学院的师生共同学习法律,共同探讨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需要的法治,并把延安精神贯彻到教学活动和执法办案中。”

“人民”是谁?谁的“人权”最需要保障

马贤兴在讲座中首先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人民为中心”和《刑罚》、《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第一条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人民”进行了解读,指出这里的“人民”,第一位的是受犯罪侵犯的“受害人”,其次就是人民群众。“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马贤兴接着对《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人权”进行了解析,指出这里的“人权”第一位的仍然是“受害人”的人权,其次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要克服“保障人权”只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见“受害人”,即只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忽视“受害人的人权”的片面司法理念,切实做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并重,保障受害人的人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平衡。

马贤兴在学术报告中强调道:正义具有现实性、当下性和人民群众的直接感知性。刑事执法第一位的就是要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补偿和救济,这才是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正义,这样的正义才是看得见、摸得着、最真切的正义。当然,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实施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纠正把“逮捕”与“刑罚”绑定的不当做法

马贤兴检察长讲座中对机械、孤立、静止的观点看待逮捕作了深入分析,指出一段时期以来某些法律人士观点和司法执法办案理念把非量重刑不必逮捕和逮捕后必须判重刑作为价值指引,形成了“要么不能逮捕,要么逮捕后必须判重刑”这种非白即黑的机械思维定式和把逮捕强制措施与刑罚绑定起来的不当做法。

马贤兴认为在考虑逮捕与否的时候,应当克服简单的“不捕不诉”和捕后应判重刑的刑事理念,确立全面、辩证、动态的逮捕价值观,赋予逮捕惩罚威慑和教育转化多重功能、程序和实体双重价值。倡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逮捕价值观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加入到逮捕条件中来,支持检察官在坚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社会危害性严重或引发激烈社会矛盾的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而在批捕后对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修复关系的,可以取保候审甚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积极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

马贤兴提出:“以短期逮捕来减少有期徒刑的适用和长期羁押,减轻监狱压力,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更有利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逮捕率可适当提高,但法院判处监禁刑要大幅下降,检察机关可以更多地作不起诉处理,直接终结刑事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不科学应予修正

马贤兴检察长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把“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和“有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作为逮捕的相对条件和绝对条件并不科学,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如何量刑作出判断,这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

马贤兴进而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修改意见,建议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必要条件,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为充分条件来建立新的逮捕条件,这种逮捕条件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自主权,根据办案需要,服从人民群众期待的公平正义,让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回归本质。

马贤兴认为,如果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必要条件,加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实危险性”这两个充分条件(具体其一即可)来作为批准逮捕的条件,既易于操作,又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因而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险性,就应该逮捕;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消除,就应该解除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通俗地说就是“当捕则捕,该放则放,捕放两相宜。”

马贤兴认为在条文表述上应将《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删除,继续沿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表述,再增加“其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述。同时要把“曾经故意犯罪”修改为“累犯和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马贤兴检察长提出以下六个基本观点,作为讲座的结束语:1、讨论我国法治问题,不能脱离我国宪法;2、“保护人民”应成为坚定而响亮的法治表达;3、要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知真切;4、“宁纵不枉”不符合我国传统文化正义观;5、胸怀正义、心存良知是法律人的基本品质;6、惩恶扬善是法律人的基本价值取向。

报告会互动环节,一名律师问到马贤兴检察长所提倡的新型逮捕价值观与“诉辩交易”的界限何在?如何统一适用标准?马贤兴检察长答道,在我国并无明文禁止诉辩交易原则,相反地在司法实践中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诉辩交易原则的合理性,而统一适用标准问题是个大课题,一方面应当作更深入的探索使实践,另一方面在某些特殊问题上不一定存在统一的标准,法官检察官办案需要依据正确的法治理念、科学的法律精神、法律规则、社会认知和良知操守形成内心确信和判断,作出裁断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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