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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2014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1/10 20:11:58 浏览:1606

来源时间为:2015-02-03

为了做好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干部考核工作“一个意见、三个办法”、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制定年度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纪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市级人民团体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权重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县(区)目标任务考核85分,社会评价15分;市直部门目标任务考核90分,社会评价10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1、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及分值按《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执行。

2、社会评价。县(区)包括市级“两代表一委员”评价、本县(区)“两代表一委员”评价、参加工作报告大会人员评价、当地群众评价四部分,按5:4:3:3的权重计算得分;市直部门包括市级“两代表一委员”评价、参加工作报告大会人员评价两部分,按6:4的权重计算得分。

3、平时考核工作绩效加减分内容

主要内容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工作及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中、省、市领导批示及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年终考核工作绩效加减分内容

(1)加分项目。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增加值、规模以上非能源工业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消费品零售总额、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引进外资、省外资金指标超额完成任务;市直部门向外争取资金超出上年水平;县(区)和市直部门获得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决定推广的工作创新;某项指标获得省上考核加分;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前;县(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获奖加分等。

(2)减分项目。县(区)和市直部门发生重大问题;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未完成目标任务;某项指标省上考核减分;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后;县(区)和市直部门信访工作减分等。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督查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社会评价、数据汇总、综合评价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一)平时督查考核。市考核办运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被考核对象(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按季度进行监控预警,监控预警结果在年终考核时综合运用。

市考核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平时考核督查,考核督查结果在年终考核时综合运用。对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并按照标准进行减分。

(二)自查总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三)年终考核。市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发布考核预告。考核组在被考核单位提前发布考核预告。

2、召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提前1天印发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各县(区)一般为县(区)委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所属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一般为本部门全体人员,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考察谈话。考核组组织部分参会人员进行考察谈话,谈话范围县(区)包括县(区)委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部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主要包括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科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发挥职能作用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履职和遵守廉政准则情况,按比例在副职中(含非领导职务)推荐优秀领导干部。

4、考察核实。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资料,通过查阅资料、考察谈话等方式查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

5、分析评价。考核组依据县级领导干部所分管工作考核情况、民主测评结果、考察谈话推荐、单位党委(组)推荐等,初步提出被考核单位副职优秀领导干部名单。对被考核对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对领导班子发挥职能作用进行综合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写出考核评价报告。

(四)社会评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评价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组织在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市政协委员会全会上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进行测评;市党代表评价由市委组织部组织60名市党代表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进行测评;参加工作报告大会人员评价由市考核组组织进行测评;县(区)“两代表一委员”(各20人)评价、当地群众(按常住人口比例抽选100-600个样本)评价委托调查机构进行电话抽样调查。

(五)数据汇总

1、各县(区)和市直部门目标任务中的共性指标考核,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即职能部门根据平时了解掌握情况打分和考核组现场检查考核打分,按照5:5的权重相加计算被考核单位共性指标考核得分。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提出具体扣分原因和排序意见。

2、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等工作。市考核办汇总各县(区)、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六)综合评价。市考核办征求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意见,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判和综合评价后,提出等次评定初步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结果分别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

(七)结果评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由市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评定。

四、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分别按照县(区)和市直党委工作部门、政法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分类排序确定。按类别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优秀等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70,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社会满意度高。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70,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一般等次: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末位或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

较差等次: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0分,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统筹城乡等某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

市直部门在全国系统内综合评比获得表彰的晋升一个档次,或在全省系统内综合评比前三名的晋升一个档次;获得中央、国务院面向全社会进行表彰或受到全国、全省通报批评的各晋升或降低一个档次;为我市争取获得的表彰奖励并得到省上考核加分的晋升一个档次。

(二)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的,领导班子方可评为好等次;省考指标得分排名列全省各市区末位或者重点工作没有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好等次。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

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三)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根据个人考核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个人考核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2、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省考指标得分排名列全省各市区末位或者重点工作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地区(部门)优秀名额。

5、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6、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市委、市政府通报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采取一定形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其年度考核情况。正县级干部考核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考核办备案。

(二)奖励办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区)优秀、良好等次分别奖励50、30万元;市直部门优秀、良好等次分别奖励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人均4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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