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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股民索赔纠纷一案进展,已有股民胜诉

发布日期:2022/3/16 0:17:24 浏览:229

来源时间为: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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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股民索赔纠纷一案进展,已有股民胜诉

2022-03-14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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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延安必康:股民索赔纠纷一案进展,已有股民胜诉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002411)发布了深圳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告内容显示,经查明,延安必康在2019年和2020年,将停工期间记入在建工程中的减少单位管理费有2785.34万元、借款利息有1246.41万元;2020年,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和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金额分别是2439.77万元、1014.86万元。深交所要求延安必康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随后,投资者以延安必康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示范判决,支持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2020年3月25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延安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且在2020年2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延安必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登记索赔报名参与该律师团队的集体索赔代理。在最终未获赔前无需支付律师费。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3月8日晚间,延安必康(002411)披露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根据《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22)59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2019年至2020年,公司将停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利息等记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额分别为2785.34万元、1246.41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36、0.22;2020年,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涉及金额2439.77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44;2020年,公司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涉及金额为1014.86万元,占当期存货的比例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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