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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撑一船:细读一些好玩的航船文书

发布日期:2023/4/23 14:37:24 浏览: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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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得深一点,这里的“船价”可能就不仅仅是实际的船只价格,更重要的在于它还是特定时间内从事特定河段航运的代价。合同中的60元、30元、18元未必是实际的钱洋,而是航船经营权的对价。当地的内河航运因为特定的商业惯例或利益格局而存在某种垄断性,外人不能随意进入这个行当,必须付出相应代价。换言之,船价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循此,我们就能理解文书中的一些微妙表述。如“以凭中三面估值,作船价英洋陆拾元正”,为何“船价”需要凭中估值,而非按市场定价?又如民国十六年补充契约中,为什么是“并”航船,而不是卖航船,或卖船股?之后又为何要立下“以后云黑不许撑船”的约定?显然,这里“并”掉的不止是有形之船。貌似简单的文字背后,实在有很多可玩味的地方。

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史、王两家并不是船主,所撑之船也不是他们自己的船,合同中的“船价”实为向其他船主(或船行)租船的租价,他们和船主之间另有租赁合同。这样合同中的“缴用”就可能还包括向船主缴纳的租金。这又是另一种经营形态。

以下,我们就来看一份同一时期山西船户租船经营的文书:

4.民国十五年山西蒲州崔庆和立承揽水脚合同

立承揽水脚船户人系蒲州荣河县贾村崔庆和,租到光裕成号柳(?)客人名下元分(?)船弍只。同店主言明,〢〤日上载,每壹百驼水脚大洋×百四拾叁圆×角,烧炭除过,共装净兰、砂炭×仟弍百六拾×驼,共该水脚大洋×仟壹百壹拾壹圆八角,现使大洋×百五拾五圆×角,除□下永济县黄龙镇马头,顶车交卸。如货有短少数目,照卸货处市价补赔。恐后无凭,立合同一样两张,各执一张为证。

民国十五年三月廿八日同行

与前面三份手写文书不同,这是一份印制的合同,只需使用时填写相应内容。合同上方贴了一枚民国印花税票,表明这桩生意业经缴税,属于正式的商业文书。初读之下,我想当然地把“光裕成号”当成了与船户崔庆和订立合同的“店主”,后来发现这是不正确的。“光裕成号”应是一家船行,而这份合同针对的核心事项并不是租船。从合同内文来看,船户“同店主言明”,约定逢二、逢四日载货开行,每运100驼货物可得水脚(运费)43元,实际发运量为260驼炭,共可得水脚111.8元。这里的关键是“烧炭除过,共装净兰、砂炭×仟弍百六拾×驼”的表述,其中“炭”字是预先印刷好的(兰炭和砂炭系当地炭的种类),表明这些印制的合同在集中处理运炭之事。也就是说,运炭是合同中的固定事项,而船户、船行等则是可选择的、变动的,所以是合同中需要填写的内容。细读之下,我发现,合同上凡涉及货物价钱和数量的地方都押盖着一种菱形戳记,内书“同心炭行”四字。这既是一种数目核对的印迹,也是一种责任方的自我宣示。显然,“同心炭行”才是真正的“店主”,这些合同由它批量印制。之所以合同内文里不明写炭行名称,大概是因为在当地同心炭行招船运炭是一桩长期而稳定的生意,已形成某种惯例,且盖戳以后同样具有效力。

这份承揽合同在形式上与前面三份文书还有一个明显差异,就是它的末尾并未附署“中人”信息。这显示出,这份合同所处的商业环境与前三者有别。看起来,它不是在同族、同村等具有紧密血缘或地缘联系的熟人圈子里展开,而是在一个更广泛的、彼此不熟悉的甚至陌生的商业场景中开展交易,所以传统的中人无法在其中有效发挥中介作用。不过,在这里,船户和店主间的信用维持仍然十分重要,因为这批炭在运输之前同心炭行要预付大约一半的水脚(55元),等运输完成后再结算剩余钱款。对于炭行而言,期间它承担着交易风险,即如何保证资金和货物的安全,当然从船户角度来看同样存在最后结算的风险。向官方备案、缴税大概是一种化解风险的手段(这可以解释为何这份合同上贴有一枚印花税票)。更重要的是,合同本身内含着维系双方信用的某种机制性的东西。这就是合同中明确记录的“光裕成号”船行。之所以合同中要写明船行名称及其下船只来源、种类、数量的具体信息,是因为炭行要以船行为中介来实现对船户和航船的管理、控制,以保证运输的顺利完成。由此引出的是航船经营中一套多重的中介关系。船行既是运炭事务中炭行和船户之间的中介,也是租船事务中船户与“客人”(船主)之间的中介。

事情的复杂性不止于此,这份合同最后有若干手写的批注,透露出交易中的一些重要信息。批注中写明了船运的炭分成三个部分,即砂炭20驼(写作“驮”)、兰炭120驼和兰炭120驼,应该是将20驼砂炭和120驼兰炭装成一船,剩下的120驼兰炭另装一船。其下注明“现支使大洋伍拾伍元”,“外借大洋弍元正”,并另起一行写明“每百驮借经费弍角二分,岸口遵规”[2角2分可由(55 2)/(20 120 120)得出,此处“百”或为衍字]。将船户的预支行为称为“借”,除了合同言定的水脚,还要“外借大洋”,所有支借部分合称“经费”,这应作何解?或许炭行本身也不是炭的所有人,而只是受货主委托处理发运事务,是交易中的另一个中介。当然,那些货主完全有可能由另一层中介与合股关系联结起来的。

民国十五年承揽水脚合同中的批注(局部)

若不嫌麻烦,我们不妨读得再细一些。承揽运炭水脚的船户系“蒲州荣河县贾村崔庆和”,“崔庆和”这个名字也有一点合股商号的意味,大概不是一个真的撑船人。一次租用两条船,当然不可能由一个人操持,111.8块大洋也不是一桩小买卖。也就是说,“崔庆和”极有可能是船夫与船行、炭行之间的一个中介。

一张小小的承揽水脚合同,呈现给我们的,是航船经营里中介连环的复杂商业图景。字面上那些正在从事交易的人或商号,往往不过是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传统的航船贸易就在这重重中介、代理、合股的网络中展开。

略略交代一下这些文书的来历。说实在的,它们都谈不上什么“正经”来历。过往疫情期间,我多居家办公,没了外出探访的机会,周边也就缺了不少新鲜有趣的材料。百无聊赖中,我养成了在网上搜罗民间文书的习惯,穿梭于各个旧物交易平台。当然多数时候只是看(因为买不起),经眼者或许成千累万,碰到好玩的字纸便保存下来,稍加梳理,写几笔零碎的感想,对错皆宜。于我,这不过是一种舒缓脑力、增广见闻的消遣活动,无关宏旨。现如今“问题意识”俨然已成了一种学术症候,学术导师、期刊编辑和评审专家们无不要以此给我们以颜色。这种闲逛式的阅读和意识流式的记录算是我在“问题意识”这个似乎无比紧要却又空洞无谓的东西压迫下的一点喘息吧。

附记:对最后一份合同文书的解读曾得到“龙门帐与中式复式账法研讨”群组中多位老师的指点,在此致谢。此外,我也曾把这些文书丢给GPT-4进行解读,看来它要取代我还需时间。

ChatGPT对契约文书的分析。本文作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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