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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华融投资股份:须予披露交易

发布日期:2017/10/3 6:38:08 浏览:972

来源时间为: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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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

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277)

須予披露交易

延安新沃達天然氣有限公司

訂立的融資租賃安排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交易時段後),出租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承租人及抵押提供方訂立信貸框架協議,據此,出租人同意以總代價不超過人民

幣350百萬元(相等於約406百萬港元)向承租人購買液化天然氣生產線設備及附

屬設施(即租賃資產),之後,出租人同意將租賃資產租回予承租人,自第一次購

買租賃資產日期起計為期5年,租賃付款總額估計為約人民幣420百萬元(相等於

約487百萬港元)。

由於上市規則所界定有關信貸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一項或以上適用百分比

率超過5及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信貸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有關通告及公告規定。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交易時段後),出租人(本公司的間接

全資附屬公司)、承租人及抵押提供方訂立信貸框架協議,據此,出租人同意以總

代價不超過人民幣350百萬元(相等於約406百萬港元)向承租人購買液化天然氣生

產線設備及附屬設施(即租賃資產),之後,出租人同意將租賃資產租回予承租人,

自第一次購買租賃資產日期起計為期5年,租賃付款總額估計為約人民幣420百萬

元(相等於約487百萬港元)。

信貨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1)出租人;

2)承租人;及

3)抵押提供方。

標的事宜

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購買液化天然氣生產線設備

及附屬設施(即租賃資產),之後在每次購買後將

租賃資產租回予承租人,惟須遵守該等協議的條

款及條件。

代價

出租人就購買租賃資產而應付承租人的代價任何

情況下均不超過合共人民幣350百萬元(相等於約

406百萬港元),並將載於各獨立購買協議。

購買價將由出租人於達成若干先決條件後悉數支

付予承租人,包括(其中包括)(

i)信貸框架協議已

簽署及成為無條件;(ii)抵押文件已簽署及生效;

及(iii)該等協議已簽署及簽立。

租賃資產的價值預期合共不低於人民幣400百萬

元(相等於約464百萬港元)。出租人計劃透過其

內部資源撥付租賃資產的購買價格。

租期

自第一次購買的首次付款當日起為期5年。

租賃付款及其他費用

根據所有融資租賃協議,於租期內,出租人有權

收取租賃付款,將於租期內按季分期支付。租賃

付款包括:

a)所有融資租賃協議項下的租賃本金額(相當於

根據各購買協議就租賃資產支付的總代價)任

何情況下均不超過合共人民幣350百萬元(相

等於約406百萬港元);及

b)利息,乃設定為中國人民銀行一至五年期貸

款基準利率上浮310個基點。按中國人民銀行

目前的利率計算,出租人根據所有融資租賃

協議將收取的利息總額約為人民幣70百萬元

(相等於約81百萬港元)。

租賃資產的所有權

租期內,租賃資產的法定業權應歸出租人。

回購

租賃期限屆滿後,視乎所有租賃付款、利息與應

付出租人款項的結算情況,出租人將出售而承租

人將購買租賃資產,協定名義代價為人民幣100

元(相當於約116港元),將連同租賃付款的最後

一筆分期款項支付予出租人。

抵押及擔保

信貨框架協議及該等協議項下的責任由抵押文件

抵押及擔保。

該等協議條款,包括租賃資產購買價、租賃本金額及利率,乃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參

考類似融資租賃安排的現行市價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訂立信貸框架協議及該等協議原因及裨益

通過把握中國融資租賃行業迅速增長且中國政府逐步培養發展天然氣作為現代能源

系統的主體能源之一,出租人通過與天然氣行業專注於生產及銷售液化天然氣的公

司(如承租人)合作而積極爭取投資機會,天然氣行業獲中國政府鼓勵發展,有益於

環境保護及符合國家能源結構調整方向。董事會相信,藉訂立該等協議,本公司將

能夠把握天然氣行業的投資機會以及信貨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的潛在投資

回報並為本集團產生穩定收入。

經考慮上文所述,董事認為,信貨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

立,而信貨框架協議所載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整體利益。

訂約方資料

出租人及本集團

出租人為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出租

人主要在中國從事提供融資租賃業務。

本集團主要從事(i)直接投資;(ii)金融服務及其他服務;及(iii)地基及下部結構建

築服務等業務。

承租人

承租人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生產及銷售液化天然氣。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承租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

立第三方。

抵押提供方

聖地佰誠是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承租人及陝西

綠源全部股權。

漢中中青是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西安長韋是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陝西金源是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持有聖地佰城30股權。

漢中中青70股權及西安長韋的90股權。

馬先生為自然人,持有陝西金源的74股權及為其法人代表,並為李女士的配偶。

李女士為自然人,持有陝西金源的18股權並為馬先生的配偶。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聖地佰誠、陝西綠源、漢中中

青、西安長韋、陝西金源、馬先生、李女士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為獨立第

三方。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上市規則所界定有關信貸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一項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

超過5及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信貸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有關通告及公告規定。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該等協議」

融資租賃協議及購買協議

「董事會」

董事會

「基點」

基點

「本公司」

華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

2277)

「關連人士」

具上市規則賦予其的涵義

「信貸框架協議」

出租人、承租人及抵押提供方所訂立日期為二零

一七年八月十七日的信貸框架協議,載列出租人

與承租人間的融資租賃安排

「董事」

本公司董事

「融資租賃協議」

出租人與承租人不時就租賃資產的融資租賃安排

所訂立的協議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漢中中青」

漢中中青置業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

「港元」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且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

士的獨立第三方

「租賃資產」

液化天然氣生產線設備及附屬設施

「承租人」

延安新沃達天然氣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

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出租人」

中聚(深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且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液化天然氣」

液化天然氣

「馬先生」

馬維強,中國公民,為李女士的配偶

「李女士」

李琴琴,中國公民,為馬先生的配偶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購買協議」

出租人與承租人不時就購買租賃資產所訂立的購

買協議

「人民幣」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抵押文件」

以下各項的統稱:

1)出租人與承租人不時就為數不多於人民幣7百

萬元(約8.12百萬港元)的保證金所訂立的保

證金協議;

2)聖地佰誠(作為質押人)與出租人(作為承押記

人)將訂立的股權質押協議,據此,聖地佰誠

以出租人為受益人抵押陝西綠源51股權,

作為(其中包括)根據信貸框架協議及該等協

議到期及應付予承租人的所有款項的抵押;

3)漢中中青(作為質押人)與出租人(作為承押記

人)將訂立的抵押協議,據此,漢中中青以出

租人為受益人質押該協議所載物業,作為(其

中包括)根據信貸框架協議及該等協議到期及

應付予承租人的所有款項的抵押;

4)西安長韋(作為質押人)與出租人(作為承押記

人)將訂立的抵押協議,據此,西安長韋以出

租人為受益人質押該協議所載物業,作為(其

中包括)根據信貸框架協議及該等協議到期及

應付予承租人的所有款項的抵押;

5)出租人與陝西金源將訂立的擔保協議,擔保

(其中包括)根據信貸框架協議及該等協議到

期及應付予出租人的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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