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延安果业集团公司等2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对延安果业集团公司等2家企业提出的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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