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5-12-29
延安市自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来,聚焦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整顿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取得一定成效。现将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宜川县某门市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5年5月21日,宜川县局监管人员对宜川县某门市部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该店经营的“滋品源食用小苏打”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货值金额小,当事人初次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积极进行改正,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情形,建议不予罚款、不予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当事人没收其违法经营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黄龙县某全驴宴饭店经营掺假驴肉案
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熟驴肉、生驴肉、熟驴肠进行了抽样送检,12月23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上述肉及熟肉制品均检出马源性成分。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蒲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38元/斤的价格购进生驴肠68斤,12月9日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生驴肉102斤,加工成熟食后均以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12月23日当事人共售出熟驴肉14.5斤、熟驴肠12斤合计违法所得为2597元。剩余生驴肉21斤、熟驴肉25.5斤、熟驴肠4斤、生驴肠36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假冒驴肉、驴肠及熟肉制品86.5斤,没收违法所得2597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黄龙县某蒸馍店无证经营案
2025年3月11日,黄龙县白马滩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白马滩镇街道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在从事食品蒸馍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开始在白马滩镇街道开蒸馍店,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蒸馍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处置,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黄龙县市场监管局采取服务型执法,依法对满口香蒸馍店做出没收蒸笼器具一套、没收违法所得30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黄龙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引导该店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帮助其法人办理小作坊许可证,并于3月底前完成证件的办理。
典型案例4:延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17日,宝塔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延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10袋姨家精品蛋皮肉松,8袋富琴糖棋子,6盒哈密瓜果味饮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2024年3月17日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姨家精品蛋皮肉松”10袋、“富琴糖棋子”8袋和“哈密瓜果味饮料”6盒;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吴起县某烟酒副食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月8日,吴起县局接到举报,消费者马磊称于2025年1月8日在吴起县某烟酒商行购买的8瓶汾酒为假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开展检查。经过现场检查情况、询问当事人、举报人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查明,该案的案值金额应当认定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2瓶53°青花20汾酒740元,违法所认定为销售的2瓶53°青花20汾酒7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53°青花20份酒;没收违法所得740元;罚款14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宝塔区甘谷驿镇某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案
2025年3月24日,宝塔区局执法人员在甘谷驿镇某门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家望”素三鲜速冻水饺,“富佳”台湾香豆腐“鑫欣元”雪花排条超过保质期,12罐灌装金针菇无任何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
当事人2023年11月29日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不适用首违不罚。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存在售出行为,不适用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立即开展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能说清楚涉案食品来源。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16袋“家望”素三鲜速冻水饺(500克),1袋“富佳”台湾香豆腐(1000克),1袋“鑫欣元”雪花排条(900克),12罐金针菇;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7:富县某烟酒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且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2月17日,富县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青花汾酒30一瓶,汾酒20(巴拿马)三瓶,青花汾酒20六瓶,共十瓶,外包装与货架陈列的相同型号白酒存在部分细节差异,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
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联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三名稽查专员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日,富县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富县某烟酒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由,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为4000元,上述白酒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从轻情形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上述商标侵权白酒10瓶(青花汾酒30一瓶;汾酒20巴拿马三瓶;青花汾酒20六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8:流动摊贩王某、薛某在农村集市上销售超过保质期牛奶案
2025年3月20日,涧浴岔镇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流动摊贩王某、薛某在涧浴岔镇集市上摆摊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牛奶。经查,当事人王某、薛某销售的是西安银桥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桥纯牛奶,其中王某销售的银桥纯牛奶是2025年3月1日在子长市内(未索证索票)以每箱15元的价格购进,共计135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5日,保质期为45天,数量为9箱。薛某销售的银桥纯牛奶是2025年2月10日在榆林市横山区石湾镇(未索证索票)以每箱35元的价格购进,共计280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1日,保质期为45天,数量为8箱。
当事人王某、薛某采购食品时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牛奶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王某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未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牛奶9箱、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薛某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未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牛奶8箱、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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