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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2/27 10:31:52 浏览:14

来源时间为:2023-11-06

为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全链条风险管理流程,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全面精准防控。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查处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延安市宝塔区某酒店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6月30日,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规定落实食品“日管控”工作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10月10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照食品安全规定落实“日管控”工作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工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某烤肉料理店(苏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7月25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不全,未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操作间开封使用的大酱汤复合调味料未按照产品要求冷藏保存;未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日管控”情况记录不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宝塔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宾馆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7月28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员工个人水杯与食品原料混放、操作间纱窗破损、保洁柜柜门未关闭、粗加工间未设置海鲜宰杀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安某酒店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8月1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延安某酒店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不全,食品添加剂未按照“五专”要求管理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安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7月18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延安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台账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未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安市宝塔区某酒店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3年7月27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延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7月27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餐饮操作区入口处餐厨垃圾桶内垃圾未干湿分类放置和及时清理;餐饮操作区内操作台上的预包装调味料未按贮藏条件冷藏保存;自行调配的调味料、半成品及多种食品原材料均自行标识制作日期及保质期;凉菜间正在使用的餐具未清洗,留有污渍;食品留样记录表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未进行记录;食品留样柜未设置专职管理员、留样柜钥匙无专人保管、留样食品达48小时未及时销毁、留样标签填写不规范;餐饮服务企业信息公示栏未公示主体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不完整;工作人员使用传菜电梯传送餐厨垃圾和个人物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加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3年10月17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关于加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移送函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显示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手擀粉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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